
公告日期:2015-08-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276号
致: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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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临时提案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9日通过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3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文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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