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8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1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反倾销、反补贴事项起诉美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基”)收到美国国际
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关于江苏中
基就反倾销、反补贴事项起诉美国的判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二)受理地点:美国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1、反倾销案件
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香港)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江苏中基”)。
被告:美国。
介入被告:美国铝业协会贸易执法工作组(Aluminum Association
Trade Enforcement Working Group and its Individual Members)及 JW
Aluminum Company、Novelis Corporation、Reynolds Consumer ProductsLLC。
2、反补贴案件
原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香港)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江苏中基”)。
被告:美国。
介入被告:美国铝业协会贸易执法工作组(Aluminum Association
Trade Enforcement Working Group and its Individual Members)及 JW
Aluminum Company、Novelis Corporation、Reynolds Consumer ProductsLLC。
(四)诉讼起因、依据
1、诉讼起因:2017 年 3 月开始,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铝
箔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覆盖江苏中基生产并对美国
出口的铝箔产品。2018 年 3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颁布反倾销、反补贴征税
令,宣布进口江苏中基铝箔产品的倾销幅度裁定为 48.64%,反倾销保证金率裁定为 37.99%,补贴率裁定为 17.14%。
2、诉讼法律依据:
(1)江苏中基根据美国法典《Tariff Act of 1930》sections
516A(a)(2)(A)(i)(II) 及 516A(a)(2)(B)(i), 修 订 本 19 U.S.C. §
1516a(a)(2)(A)(i)(II), (B)(i) 提起本次诉讼。
(2)根据美国法典 28 U.S.C. § 1581(c)和 19 U.S.C. § 1516a,
司法管辖权应当属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3)根据美国法典 19 U.S.C. § 1516a(b)(1)(B)(i),本案的审查
标准是美国商务部的裁决是否符合本案事实,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详见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三、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反倾销案件
2019 年 11 月 13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重
新裁决的结果,裁决江苏中基的倾销幅度由原裁决的 48.64%降至 48.30%。
2020 年 3 月 9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重新裁决
予以支持。
(二)反补贴案件
2020 年 1 月 27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重
新裁决的结果,裁决江苏中基的补贴率由原裁决的 17.14%降至 6.46%。2020年 3 月 24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重新裁决予以支持。
(三)根据上述江苏中基倾销幅度、补贴率重新裁决的判决结果,美国商务部将指导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调整江苏中基的反倾销保证金率及反补贴税率,具体调整幅度待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清关通知公布后,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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