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章之菡、卓漫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
《关于 2024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2024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 2024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
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
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特定时间段。其
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黄明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4,446,2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0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
股份18,7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7%。中小股
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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