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时;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