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05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李国冬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李国冬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李国冬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拥有的相关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李国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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