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吉峰科技资讯
2010-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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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3-0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则以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


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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