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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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 57 号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你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晚披露《2023 年第三季度
报告》称,2023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40 亿元,同比增长 20.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07 亿元,同比增长 34.24%。年报显示,2023年你公司实际实现营业收入 11.69 亿元,亏损 2.34 亿元。你公司 2023 年各季度主要财务指标与公开披露的中期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请你公司: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对以前各期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2)说明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差错更正的原因和依据,相关差错更正是否涉及虚增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造假情形,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有关事项的影响,你公司是否仍需进一步更正 2023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如是,说明所涉及的具体年度、会计科目、影响金额。
请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列示对 2023 年当期损益影响超过 100 万元的审计调整
明细,并逐项说明调整涉及的报告期、业务实施主体、调整原因及依据,并进一步核实说明审计调整所涉及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造假情形。
2.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兴华所对你公司 2023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主要有:一是你公司在 2023 年度向杭州翎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投科技”)转出资金累计 51,823.66万元(呈现季末资金流入、季初资金流出),年末余额1,308.54 万元,年审会计师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你公司与翎投科技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相关诉讼判决书显示,2023 年你公司部分案涉供应商诉请的工程款、服务费金额与你公司已确认的应付款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对相关项目成本
费用差异作出合理解释,年审会计师无法确定其他项目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无法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来判断这些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也无法判断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你公司在《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将与翎投科技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与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间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你公司与翎投科技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性质及相关款项的最终流向,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2)结合对问题(1)回复,自查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3)逐项列示你公司截至回函日所涉及的所有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案件进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详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案涉供应商诉请的工程款、服务费金额与你公司已确认的应付款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并核实说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对应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是否准确和完整,以及其他项目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4)严格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六条
的要求,补充完善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专项说明后重新披露,并详细说明消除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措施可行性、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请中兴华所:
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针对上市公司 2023 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进一步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具体原因,是否已采取替代程序;同时,结合针对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差异情况等因素,说明对上市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说明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你公司在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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