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亿纬锂能资讯
2018-10-23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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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23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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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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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2018)卓凡见字第0615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鄢义兵、陈道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亿纬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亿纬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在假定亿纬公司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情况下,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如期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38号公司总部零号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

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5,479,567(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显示,亿纬公司股份总数为855,479,567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本为855,985,593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46.041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10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7,237,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5,479,567的45.26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636,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5,479,567的0.775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636,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5,479,567的0.7758%。



4、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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