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依法由刘楠、上海佳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赵德华、蓝孝治、王振华、赵新、吴晓平、孙皓、王炳泉、李彤宇、朱春华、卫治洪、陈全康、寻正来、王刚、占金锋、熊平安、陈锟榕、李辉绸、马锐、杨玲、张小春、余道辉、韩琤、张其康、王方友、张文新、俞铭德、宋永在、韩永兴、董军荣、舒展、陈雪峰、吴权、王志明、李福建、杨勇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号码为:31022900061521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6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estway Marine &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幢 8 层,邮编:2016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029,133.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产生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完善服务,技术不断创新。
第十四条 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防务装备、船舶产品、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港口与海洋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船舶、机电工程监理领域内的咨询服务,船舶产品的开发研制及四技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机电设备的批发与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一)公司下属涉军单位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
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五)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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