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0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发行条件、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实际,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订。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资金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数量暨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修订。该等调整和修订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数量,并根据相关规定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更新和修订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照《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进行了相应更新和修订。
我们认为,相关更新和修订符合公司实际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等,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等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审议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作了说明与特别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范与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同意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进行相应更新和修订。
(六)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常性损益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胡雷冰先生、冷雪峰先生、汪若跃女士、崔丹先生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同意聘任他们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于胡雷冰先生、冷雪峰先生、汪若跃女士、崔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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