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22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6-00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0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785,14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79,999,997.27元,扣除发行费用17,989,785.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2,010,212.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48929200145741,截至2016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1,266,199,997.27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用途的款项应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决定的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和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中。
除严格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变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上述专户中的资金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岑平一、张建军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工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工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工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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