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1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B 公告编号:2021-077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证券转换时,粤华包的相关股东就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所得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及缴纳红利所得税。
2、若相关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及缴纳红利所得税,则相关税务责任由股东自行承担。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粤华包”)
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刊登《关于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
整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价格、换股比例等事项的公告》。
就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
本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0 日刊登《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本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于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6
月 10 日连续五个交易日刊登《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直至终止上市、实施换股
吸收合并的提示性公告》,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刊登《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公告》,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刊登《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
择权实施公告》,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29 日刊
登《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
提示性公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刊登《关于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冠豪高新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并方和换股实施方,将通过证券转换方式对投资者持有的粤华包股份进行换股。“证券转换”是指对投资者持有的粤华包股份按照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成相应数量的冠豪高新股份。
一、在证券转换时,粤华包的相关股东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所得进行申报红利所得税
证券转换后,粤华包的相关股东不再持有粤华包股份,均将转换成持有冠豪高新 A 股股票,该等证券转换事项,将视同粤华包的相关股东转让其持有的粤华包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对于截至在证券转换日仍持有的粤华包股票且同时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册已获得公司年度利润的个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股东须按照其截至换股日的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个人股息红利税,即对于截至换股日,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按 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按
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就该等纳税的具体事宜,相关股东亦可以进一步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二、关于相关股东红利所得申报及缴纳的安排
对于截至在证券转换日仍持有的粤华包股票且同时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册已获得公司年度利润的境内外个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安排如下:
1、关于申报的安排
(1)申报时间
相关股东须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确定的换股日次月的十五日内进行申报并缴纳。
(2)申报的方式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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