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与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
保荐承销协议,聘请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承销商。其中,东海证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兴业证券、东海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
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并同意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邢 敏
王满仓
张 燕
202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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