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核销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损益不构成影响。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应收账款的核销。
二、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
协议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与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聘请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
的联席保荐承销商。
独立董事签名:
邢 敏
王满仓
张 燕
202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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