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7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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