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华鲁恒升
涉及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1 华鲁 01 债券代码:188075.SH
债券简称:22 华鲁 K1 债券代码:185841.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1 华鲁 01”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完成发行,规模 10 亿元,期限 3+2 年,利
率 3.69%,无担保债券,并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目前主体与债项评级均为 AAA。
“22 华鲁 K1”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完成发行,规模 5 亿元,期限 2+1 年,利
率 2.60%,无担保债券,并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无债项评级。
二、 重大事项
近日,发行人下属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10 号、(2023)最高法民申 215 号,对华鲁恒升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 210 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 215 号])的再审诉讼进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1、再审诉讼一基本情况
华鲁恒升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四川金象”)、一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
最高法民申 2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华鲁恒升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1、再审诉讼二基本情况
华鲁恒升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一审被告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
申 2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华鲁恒升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华鲁恒升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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