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32:“20东证Y1”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东证Y1资讯
2021-08-30 2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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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 东证 Y1”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东证 Y1”,债券代码:175032)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其已经提供了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并且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章真实、有效,提交的副本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者“受托管理人”)召集。

为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 东证 Y1”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说明了截至债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截至会议通知公告的登记时间 2021 年 8 月 5 日下午 17:00,报名参会的债券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未清偿债券面值总额未超过未清偿本次债券总额的二分之一。根据《会议规则》相关规定,东莞证券经与发行人协商,决定将本次
会议延期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 东证 Y1”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延期召开会议的原因、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参会登记时间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
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东莞证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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