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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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债管〔2021〕5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和《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债券公
开发行兑付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
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21 年 1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2
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意见》(国发〔2014〕43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
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政府债券,是指辽宁省财政厅受
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辽宁省人民
政府作为债券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责任。辽宁省
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债券期
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由辽宁省财政厅合理选择确定。
10 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 10 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
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
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
构等要素由辽宁省财政厅确定。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趋
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3
方债发行时,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相
关部门汇报,并不迟于发行前 1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
或取消发行信息。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信用评
级机构对辽宁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六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
增补或减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
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承销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辽宁的分支机
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日 5 个工作日前(含第 5 个工
作日),辽宁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辽宁省财政厅门户
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
划、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本地区经济、
财政和债务有关情况。辽宁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辽宁省财政厅
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4
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对于一般债券,辽宁省财政厅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
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
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重点披露
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
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
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
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
第九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
标的机构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辽宁省财政厅于招标日
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
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
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辽宁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及时向
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为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
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
定的投资者分销。 分销价格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非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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