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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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3656.SH 债券简称:18 文投 01
债券代码:155507.SH 债券简称:19 文投 01
债券代码:163041.SH 债券简称:19 文投 02
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
子公司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投控股”)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文投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江苏耀莱
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二,现将有关涉诉事
项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勇
被告一: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恒宇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六:朱爽
被告七:綦建虹
被告八:方思远
被告九:姚戈
被告十:耀莱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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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十一:左洪波
被告十二:褚淑霞
被告十三:左昕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2 日、2018 年 3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
署《借款合同》三份,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总计 11,550 万元,其中
2018 年 1 月 24 日借款人民币 6,35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2 月 2 日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2018 年 3 月
9 日借款人民币 1,2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8 年 4 月 9 日。上述借款的利率均
为月息 3%,如被告一逾期还款的,则每日按照拖欠本金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执行
费等一切费用。在上述《借款合同》签署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出借本金
汇入被告一指定账户。
《应诉通知书》中称,在签署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被告七和被告十
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签章,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
条款对被告一基于《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
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二、
被告十三等单独或共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告四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耀莱
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证据清单中的担保函仅手写公
司名称,未见相关公司公章。
2018 年 3 月 30 日,上述借款陆续到期,被告一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也未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应付利息,被告二等保证人也未按照《担
保函》和《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条款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15,500,000.00 元【大写:人民
币壹亿壹仟伍佰伍拾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5,433,534.2 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肆拾叁万叁仟伍佰叁拾肆元贰角】(按照年化 24%的利率计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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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 万元本金部分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计息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4000 万元
本金部分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计息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1200 万元本金部分自
2018 年 3 月 9 日起计息至 2018 年 4 月 9 日),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
120,933,534.2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零玖拾叁万叁仟伍佰叁拾肆元贰角】。
(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3,979,287.6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
佰玖拾柒万玖仟贰佰捌拾柒元陆角】(按照年化 24%的标准计算,自上述每笔
借款到期日起第二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
完毕之日止),上述 l、2 项合计人民币 174,912,821.8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
仟肆佰玖拾壹万贰仟捌佰贰拾壹元捌角】。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三等十二名被告对上述 l、2、3 项债务的清偿承
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十
三位被告承担。
4、股权冻结
针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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