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19国新01资讯
2020-03-13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3-13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9 年3 月22 日发

行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于2020 年3 月23 日开始支付自2019 年3 月22 日至2020

年3 月2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9 国新01,代码155274。

3、发行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 亿元,5 年期,附第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9】265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9%,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9 年3 月22 日至2024 年3 月22 日,

如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9 年3 月22

日至2022 年3 月22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0 年至2024 年每年的3 月22 日,若债券

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2020 至2022 年每年

的3 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4 年3 月2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期为2022 年3 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 年4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3 月22 日至2020 年3 月21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20 年3 月20 日。截至上述债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4、付息日:2020 年3 月23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 年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