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6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 长沙路2 号( 广汇美居物流园)
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
住所: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募集说明书签署日: 年 月 日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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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 》 、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现行法
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 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编制。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
日期,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 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 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与发行人、 增信机构、 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
请仲裁, 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
托管理人承诺, 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
定、 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 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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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 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
门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偿债风险、 诉
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证券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 《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其他有关发行
人、 债券持有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或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
予以公布, 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 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
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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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 风险因素” 等有
关章节。
一、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债券上市前,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
产为9,13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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