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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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
道 126 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 2801 房;
赵长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 程,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经查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债券上市规则》)第 3.2.2 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
报告。恒大地产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
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
恒大地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和第 3.2.2 条的规定。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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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负责人钱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
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恒大
地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
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
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赵长龙、钱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恒大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陈女士,电话: 0755-88668264)。
对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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