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08
债券代码: 143283.SH 债券简称: 17 江海 G1
债券代码: 143333.SH 债券简称: 17 江海 G2
债券代码: 143641.SH 债券简称: 18 江海债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
或“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
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福证
券所做承诺或声明。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7 江海 G1”,债券代码: 143283.SH) 、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17 江海
G2”,债券代码: 143333.SH) 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债券简称“18 江海债”,债券代码: 143641.SH) 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
定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
重大事项报告如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受理江海证券(申请人)与梅
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金河德正”) 、李
金秋、王平平和张华(被申请人) 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江海证券要求被申
请人尽快偿还融资本金 94,998,265.35 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等。本案件的唯一编码为(2019)哈仲立字第 2467 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海证券按照规定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和 2020 年 3
月对金河德正持有的部分吉药控股(股票代码: 300108.SZ) 股票进行违
约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冲抵了剩余未偿还的部分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冲
抵后江海证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仲裁标的
金额变更为 50,942,879.47 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2020年 6月 16日,江海证券收到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 ,
准予江海证券撤回部分仲裁请求。
2020年 6月 24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 2020年 6月 30日,
江海证券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一) 被申请人金河德正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本
金 50,942,879.47 元(其中编号为 2017102700000003 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的本金为 30,036,421.68 元,编号为 2017111500000002 的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本金为 20,906,457.79 元);
(二)被申请人金河德正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
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不含)止编号为 2017111500000002 的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所发生的利息 2,289,770.14元;给付自 2020 年 3 月 24 日起(含)
以第(一)项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化利率 9%计算到实际清偿日为
止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金河德正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不含)止编号为 2017111500000002 的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所发生的违约金 2,399,487.00 元;给付自 2020 年 3 月 24 日起
(含)以第(一)项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到
实际清偿日为止的违约金;
(四)确认申请人江海证券对被申请人金河德正质押的吉药控股股票
10,223,444 股及其孳息、对被申请人王平平质押的吉药控股股票 7,329,195
股 及 其 孳 息 处 置 所 得 价 款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 以 担 保 编 号 为
2017102700000003 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的本金、利息、违约金;
确认申请人江海证券对被申请人金河德质押的吉药控股股票 2,801,854 股
及其孳息、对被申请人王平平质押的吉药控股股票 2,670,805股及其孳息、
对被申请人张华质押的吉药控股股票 190 万股及其孳息处置所得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以担保编号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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