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三)2017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三)。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石化 03、 136723
3.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8 亿元。本期
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利率: 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3.30%。 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8.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9.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30%。
3.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 1) 集中付息:自 2017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起的 20 个工作日。
(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利息个人所得
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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