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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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
的日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 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
情形或违约风险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
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
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
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
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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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
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
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3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
章节。
一、鉴于发行人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第一期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发行起息
日拟定为 2016 年,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名称由“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调整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名称由“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调整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本期发行、申报、封卷及备查文件中涉及上述调整的,调整前后相关文件及其表
述均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公司将债券期限由“本期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调整为“本期债券
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并对
募集说明书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二、 公司本期债券评级为 AA+; 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 AA+。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股东权益为 259,645.3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81.71%;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为 287,361.5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83.65%;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2,154.96 万元(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及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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