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16
2015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
业增信集合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为保证15西经微(债券代码: 127136)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债券简称: 15西经微。
3、债券代码: 127136。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
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
8、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65%。本次付息每 10 张(面
值 1,000 元)的派发利息为 66.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53.20 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 59.85 元。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3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年3月26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
资者付息。
(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 QFII( 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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