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15西经微资讯
2018-03-16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16

2015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

业增信集合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为保证15西经微(债券代码: 127136)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债券简称: 15西经微。

3、债券代码: 127136。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

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

8、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65%。本次付息每 10 张(面

值 1,000 元)的派发利息为 66.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53.20 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 59.85 元。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3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年3月26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

资者付息。

(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 QFII( 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