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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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企业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4年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30日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
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14年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4银开发(124779)。
(三)发行主体:2014年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期限:8年(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
内的第3、4、5、6、7、8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5%、15%、
15%、 15%、15%、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
付)。
(六)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15%。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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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登记日: 2016年5月27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从债
券起息日起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个
计息期限的债权登记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时间: 2016年5月30日。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
的第3、4、5、6、7、8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5%、15%、15%、
15%、15%、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
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
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到期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
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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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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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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