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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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由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
发行的2014年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8年5月28日开始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PR通辽债
3、债券代码: 124774
4、发行人: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7亿元
6、发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
金。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 2014] 675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利率:年利率为7.29%,即每百元付息7.29元,单利按年计息,每年
付息一次。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方式。
10、计息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5月26日(遇节假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26日(遇
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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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
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于2014年6月27日和2014年5月26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逾期未领的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2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25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付息兑付时间: 2018年5月2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债券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若
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
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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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 2003〕 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
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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