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02
2013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3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将于2015年3月 11日开始支付2014年3月 11日至2015年3月 10日
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3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市场简称“13龙岩工发债” , 代码:
1380105;交易所简称“13龙工贸” ,代码: 124330。
3、发行人: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8.0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3〕 16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附本期债券存续
期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08%。 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
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 债券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
面年利率6.08%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
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
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
9、 付息日 : 每年3月 11日 付息,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 上市时间及地点: 本期债券分别于2013年4月 1日和2013年11
月 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4年3月 11日 至2015年3月 10日 。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6.08%。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15年3月 10日
2、付息日: 2015年3月 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 截止 2015 年 3 月 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
期债券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六、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 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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