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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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由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发行的 2008 年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开始支付 200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8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08 年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08
云煤化债”)。
2、债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 08806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122987
3、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4、债券期限: 5 年期,投资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期满
时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 1,000 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
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5、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 5.41%,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
息日。
8、计息期限:自 200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8 日。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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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08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18 日。
9、付息日: 2009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12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
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09 年至 2011 年每年的 12 月 19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0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8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12 月 18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自 2009 年 12 月 21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
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 1)开立甲、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 2)开立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
银行帐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帐户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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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 3)对于个人投资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
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
金划付至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帐户。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
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
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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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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