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阜阳债2011年付息公告
10阜阳债资讯
2011-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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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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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2010年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1年3月9日(星期三)开始支付2010年3月9日至2011

年3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0年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0阜阳债”,代码:12291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6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 票面年利率为6.1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0]36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间:自2010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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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息首日: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0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3月8日,逾期未领

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3月8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1年3月9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

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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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

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

地入库。 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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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号农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王刚

联系人:刘玉红

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号农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558-2553662

邮政编码:23600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樊莉萍、樊起虹、史超、陈玫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66211553、66211559、66211557、6602524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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