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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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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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传真:(021)61059100邮编:200120



二〇一二年九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2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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