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2
债券代码:112604.SZ 债券简称:17 美尚 0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7 美尚 01”
2022 年第十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2022 年 7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尚生态”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美尚 01”,债券代码:112604.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涉及发行人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司 2022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发行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8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改正措施》主要内容
2019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发行人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之日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发行人如有异议,可在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具体《责令改正措施》内容详见江苏证监局网站公告:http://www.csrc.gov.cn/jiangsu/c103893/c4268310/content.shtml。
2、《警示函》主要内容
2019 年 3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规定,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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