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国购03: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重整申请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16国购03资讯
2019-11-06 2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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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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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 16 国购债 债券代码: 114068
债券简称: 16 国购 01 债券代码: 112334
债券简称: 16 国购 02 债券代码: 112354
债券简称: 16 国购 03 债券代码: 112417
债券简称: 17 国购 01 债券代码: 114217
债券简称: 17 国购 03 债券代码: 114273
债券简称: 18 国购 01 债券代码: 112669
债券简称: 18 国购 02 债券代码: 112709
债券简称: 18 国购 03 债券代码: 112746
债券简称: 18 国购 04 债券代码: 112756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
公司重整申请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重整申请的相关事项
(一)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投资”或“公司”)系安徽国购投资集
团(企业联合体,以下简称“国购集团”)核心企业,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肥西路 66 号汇金大厦。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国购投资单体资产总额为 12,008,398,721.51 元,负债总额为
12,633,985,531.70 元。 国购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因流动性问题,陷入债务危机,由
此而引发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于短期内集中爆发,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资产被
多家法院冻结、查封,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财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
风险。
(二)法院受理国购投资及下属公司重整申请的相关情况
2019 年 11 月 5 日,国购投资及下属共十家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所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皖 01 破申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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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及《决定书》【( 2019)皖 01 破 34-43 号】。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以及《决
定书》,合肥中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国购投资及下属公司共十家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依法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组成的联合机构担任上述十家公司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上述《民事裁定书》及《决
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2019)皖 01 破申 41-50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合肥中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该法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对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
的分析,该十家公司具备重整原因,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且不存
在重整的重大障碍,故符合重整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
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重整申请。
2、( 2019)皖 01 破 34-43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合肥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国购投资等破产重整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规定,决定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分所联合机构担任国购投资等十家公司管理人。
二、法院裁定受理国购投资及下属公司重整申请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如果国购投资及下属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由于重整程序需持续一段
法定期间,且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合肥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事宜对于
国购投资的生产经营、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重整的相关工作,请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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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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