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6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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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 2019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 原名
为“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2 日更名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或“发行人”)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银亿房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 16 银亿 05”,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或“本
期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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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招商证券”)召集。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 2019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 会
议通知》”),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
二期) 2019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补充通知》”),
变更会议召开地址,变更会议召开时间, 新增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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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以下统称“ 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
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出席人员及权利、登记办法等事项。
(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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