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冀东0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2019年付息公告
12冀东03资讯
2019-10-09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0-09

证券代码: 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 2019-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三)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14 日,凡在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2019 年 10 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三)将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

三)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2 冀东 03( 112115)

3.发行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 8.0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 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

定不变。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起息日: 2012 年 10 月 15 日。

8.付息日: 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1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 2019 年资金发放日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

9.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15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 冀东发展集团为本期债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

告》,“ 12 冀东 03” 的票面利率为 6.00%,每 1 手“ 12 冀东 03”(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60.00 元,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 元。

三、 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 付息日、除息日及下次付息起息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

2.本次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3.本次除息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4.下次付息起息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四、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 12 冀东 03” 持有人。

五、 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

将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