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3
粤财债〔2019〕 3 号
关于印发《2019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
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的通知
2018-2020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 2019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根据财政部
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2019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
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 年 5 月 21 日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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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2019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
理, 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知》(财库〔2015〕 64 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
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5〕 83 号)、《 财政
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 号)
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政府债券的招标发行和兑付
管理。 广东省政府债券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
由广东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采用记
账式固定利息付息形式, 其中 10 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
10 年期及 10 年期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债券发行后可按规
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以下简称交易
场所) 上市流通。
第四条 每期发行数额、 发行时间、 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广东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需求、 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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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 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上
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对广东省政府债券进行信
用评级, 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及时发布信用
评级报告。
第六条 广东省财政厅不迟于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广东省财
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披露当期债券
基本信息、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并披露广东省
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和债务有关数据以及按发行需披露的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 广东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 广东省财政厅通过指定
网站持续披露广东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
况、 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广东省政府债券, 参与投标机
构为 2018-2020 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广东省财政厅于
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
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
招标工作, 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 广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当日通过指
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利率等中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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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为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
内, 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 向符
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广东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 承
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 广东
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 2 个工作日) 15:00 前, 将
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
海、 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 于债权登记日 16:00 通知证券登
记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
如广东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
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 应于债权登记日 15:00 前通知国债登记公
司。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 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
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对涉及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 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
记日 16:00 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 后者在
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 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
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 广东
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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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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