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5
释 义 ...... 7
正 文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8
六、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19
七、发行人的业务 ...... 20
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2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6
十四、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7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7
十六、结论意见 ...... 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案号:01F20161223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鉴于天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0]02643 号),并出具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税收缴纳及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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