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案号:01F20161223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于2020 年【】月【】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4日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书》,现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和《专项核查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