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淑霞律师、熊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未来三
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 16:00 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
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 4 号恒实置业广场 1 号楼 20 层如
期召开,董事长陈海燕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488,203,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058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8 名,代表股份 15,961,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48%,通过网络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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