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南网能源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南网能源《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南网能源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4、《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5、《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南网能源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南
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9、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南网能源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该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 日 15:00 时在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 6 号 10 层会议室召开,由南网
能源董事长秦华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882,195,30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30,248,01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85%。
本所律师现场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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