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瓷电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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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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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并结合其签署的《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也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本人不是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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