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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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公告。
2024年11月2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7人,均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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