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17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19)第 442 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19)第 173-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19)第 173-2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调整
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以下合称“报告期”,
“2019 年 1-6 月”简称“最近一期”),故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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