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泓新科资讯
2024-05-06 15:04:21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四月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泓新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
制的要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修订稿)》,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金杜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进行更新。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2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3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 EVA、PP 专用料业
务属于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
分子塑料的制造),EO 及 EOD 业务属于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2 2023 年 9 月 4 日。

3 较金杜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没有更新。

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