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6-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60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录
释 义 ......3
声 明 ......4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结论意见 ......1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宸展光电
(厦门)有限公司
宸展有限 指 宸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朝瑞)
经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向
本次发行 指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53,033,440 股(含本数)
控 股 股 东 、 IPC 指 IPC Management Limited ,系公司控股股东
Management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信
《审计报告》 指 会师报字[2024]第 ZB10199 号)、2024 年度《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086 号)、2025 年度《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ZB10033 号)
发行人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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