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
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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