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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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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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
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本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需
要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本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原则、设想和要求草拟和提交有关薪酬规划和业绩考核的初步计划和方案;

(七)提供监事会的有关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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