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5-27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章 累积投票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计投票表决权(票)总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票),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票)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票)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票)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票)。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1、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乘积数,该部分表决权(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乘积数,该部分表决权(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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