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律报[2024]字 0701 第 029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5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5
一、问题 2...... 5
二、问题 3...... 50
三、问题 4...... 56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重要事项的核查...... 6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8
四、发行人的设立...... 7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6
八、发行人的业务...... 7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8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7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9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8
二十二、发行人涉及的其他事项...... 99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9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律报[2024]字 0701 第 0294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具了金证律报[2023]字 1220 第 0615 号《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金证法意[2023]字 1220 第 0616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交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02 号)的要求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 0320 第 0051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 0426 第 0196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依据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及本次发行的募集方案变更情况修订了《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补充事项期间”,是指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近三年”,是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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